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南宁师范大学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南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且具有相应学校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成员包括院主要领导、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人数为单数,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兼职秘书一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审查学位课程和培养方案。
(二)负责审查通过毕业生和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
(三)聘任相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论文评审专家库名单。
(四)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议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六)审定教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按培养计划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翻译专业文献。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在校期间,原则上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导师作为第一作者的,可排名第二);或有1项专利证明或经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部门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排前5名);或参加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的编写,字数不少于五万字。
5.考核成绩要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
6.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还要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的主要课程(不少于两门),成绩及格。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2.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或他人代写等舞弊行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核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为情节严重者。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成绩优良: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初步能力。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3.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成绩未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当次划定的参加六级考试分数线;
(2)第一、二、三、四学期的大学英语期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3)参加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70分。
4.外语专业第二外语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5.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绩点未达到2.5者
6.毕业实习或教育实习学分绩点未达到2.5者。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1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同时提出申请,未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结业后经重新学习,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者,如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在换发毕正书当年申请评定学位。已获毕业证书但未获授予学士学位者,学校以后不再补授其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体育与健康学院负责解释。如与《南宁师范大学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南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冲突,以学校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