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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学院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和加强院学术委员会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南宁师范大学章程》和《南宁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

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需为单数。其中,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院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委员义务的;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调离本校的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院党政联席会会议提交年度报告。院级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院级学术单位的设置、教师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讨论审议结果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二)审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方案、奖学金评选细则、学生毕业条件等;

(三)评定或评议本单位的教师工作,评定新聘教师、教师专业职务晋升、兼职教授等人选,评议本单位教师年度或聘期工作等。评定或评议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四)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五)调查和仲裁本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考试作弊、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调查和仲裁结果须报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六)其他需要交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实际到会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系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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