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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推进教学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行为,有效开展教学指导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我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督查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师德高尚的

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和教学管理职能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学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聘任,聘期三年。任期内,如因工作需要或在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学院同意,可以增补或调整委员。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临时聘任校内外有关学科的教学或行业专业参与工作,选聘条件参与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育改革的政策;把握国内外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开展有关学科专业领域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调研。根据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高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组织和开展有关学科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指导,提高教学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指导学院的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实习实践实训基地与实验室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实践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促进学院教学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委托,对有关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方案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接受学校委托或参与有关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经验总结和教学成果等项目的评选和推荐工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教学成果项目的建设与培育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信息沟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运用优秀教学成果等,为学院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改革与实践方面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实有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并获得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加强业务学习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主动参与所在学院或单位领导交流相关工作,积极推动本学院教育教育改革与专业课程建设工作,主动取得本学院或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体育与健康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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